新闻资讯
联系我们
广州言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之一尚德大厦B栋1906房
电话:020-38258331 020-28913515
传真:(020)38258331
E-mail:gzyanxin@yahoo.cn
网站:www.gzyanxin.com
客户集锦
  • 富曲
  • 中草集
  • 荣一郎
  • 见龙酒
  • 5S
  • 华盛
  • BLUE  HAWALL
  • BLUE HAWAII SURF
  • HAW ALL
  • 黛维莉
  • Sepre Head
  • 曲悦
  • IKASI
  • 图形
首页 > 新闻资讯新闻资讯

三言两语话商品

发表时间:2012-09-25 04:19   文章来源:

一提到商标,人们往往都会很自然地联想到那些各具特色、形象鲜明的标志,如纯文字构成的“伊利”,纯图形构成的■,以及图文组合的■等。这些标志固然吸引眼球,它们风格各异、甚至美轮美奂的表现形式也是人们认牌购物的重要指引,但仅仅这些标志本身还不能称其为商标,因为商标不仅是指具有外在表现形式的图文标志,还同时蕴含着对商品的要求。简而言之,只有结合了特定商品的图文标志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商标,否则至多只是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符号而已。“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”,这无疑是对商标标志与其所注册商品的最贴切写照。
  众所周知,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,使消费者免受混淆之苦。而要实现这种目的,关键在于确保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过程中,不会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,也就是说让消费者在他们熟悉的商品上找到熟悉的品牌。因此,商标要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,必须与特定的商品相结合,而且商标经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也往往建立在特定商品之上。此时,如果市场上出现了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而且连商品类别都已构成类似甚至相同,那么消费者在选购商品过程中就会时刻面临混淆商品来源的风险,商标法对此种情形将坚决予以制止。
  现实生活中,虽然消费者往往更关注于商标标志本身,但无论是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,在商标保护方面均从未放松过对商品类似情况的考察,毕竟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才是消费者产生联想,进而发生混淆误认的客观基础。如果在风马牛不相及的商品上出现了近似甚至相同的标志,消费者基于自身的生活常识和逻辑判断,一般都能准确判断出商品来源于不同的市场主体,不会在购买时发生混淆,此时法律对这种商标共存状态多持认可态度。
  商品类似程度的考察不仅体现在商标与商标之间,还体现在对商号、恶意抢注、驰名商标保护等方方面面。如在“阿森纳”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,虽然原告商号“阿森纳”在足球赛事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,但争议商标“阿森纳”核准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足球赛事差异明显,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,因此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争议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号权。
  而在判断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问题上,实践中主要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》为参考。但是,人民法院并非机械适用该区分表,必要时仍会从商品功能、用途、生产部门、销售渠道、消费对象等方面,综合考察商品是否构成类似或是否存在关联,基本原则仍是确保消费者免受混淆之苦。
 

020-38258331
020-38259312
020-38259323
返回顶部